項目名稱 | 人工電子耳補助計畫 | 更新日期 | 2012/10/8 |
業務聯絡窗口 | 郭先生 | 檢查日期 | 2012/10/8 |
聯絡電話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963、6964 | 傳真號碼 | 02-27209229 |
電子信箱 | ha_s3@mail.taipei.gov.tw | ||
地址 |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 ||
洽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 ||
服務內容說明 | 一、補助標準:於本計畫公告實施前尚未進行人工電子耳手術,且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者。但每人終生以補助1次為限。 (一)本市低收入戶補助60萬元整。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標準者補助40萬元整。 ■中低收入者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5倍(101年度為27,011元)。 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全家應計算人口之範圍除申請人外應包括:申請人之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另可不列入全家應計算人口範圍標準,依公告之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辦理。 (三)一般戶補助20萬元整。 二、補助優先順序(下列對象依序補助): (一)現年足歲為1歲6個月至6歲之先天性失聰者。 (二)本市低收入戶。 (三)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標準者。 (四)一般戶。 三、申請方式: (一)本年度分2梯次辦理,第1梯次申請期間為101年2月1日至2月29日止,第2梯次申請期間為7月1日至7月31日止,每梯次各補助6名,全年計補助12名。若第1梯次申請名額未滿,賸餘名額將移至第2梯次一併公告辦理。若經2梯次公告申請,本補助額度仍有賸餘者,得由本局視情形辦理第3梯次。請於申請期間備妥應備文件,以掛號或親自送達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辦理(以郵戳為憑)。 (二)為了解申請人工電子耳之個案家庭狀況,除人工電子耳補助外是否仍有其他福利服務之需要,以及評估了解身心障礙者之身心狀況及家庭照顧情形,本局於申請者提出申請後得進行家庭訪視,以落實本補助計畫之目的。 四、手術執行單位:醫學中心或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之醫院。 五、補助流程: (一)申請者備妥申請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本局視需要進行家庭訪視。 (三)資格審查,俟本局審查完畢將函知申請人,副知手術醫療院所及聽語術後復健機構。 (四)申請人應於手術進行後當年度內向本局辦理請款手續。 (五)聽語術後復健機構於申請者開始進行術後復健時,始將回執聯寄至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六)核撥款項。 | ||
服務對象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為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醫學中心或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醫院之專業團隊(由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聽力檢查師或語言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或心智科醫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組成)評估,屬下列情況者: 1.重度聽障或併重度聽障之多重障礙者,經配戴助聽器及接受聽能復健3至6個月,效果不佳者。但先天性聽障聽力損失大於110分貝以上或特殊疾病因素者,經專業醫師認定,可不受配戴助聽器期間之限制。 2.重度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5年以內者。 3.先天性聽障,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1圈完整耳蝸存在,或內耳畸形,經專業醫師認定植入有效者,或後天性因病致聾,均無其他手術禁忌症者。 | ||
應備文件 | (一)申請書正本。 (二)最近3個月內由醫學中心或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醫院之耳鼻喉科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應詳述症狀確時需要植入人工電子耳之需要) (三)術前狀況評估及術後復健計畫書。 1. 術前狀況評估:由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聽力檢查師或語言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或心智科醫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開立,內容應載明病患術前狀況,含聽能復健效果及聽力障礙病史及病患耳蝸之完整性與否,及人工電子耳對其確有實際預期成效及裝置需要,或家庭動力與資源或個案心智狀況等;符合補助標準對象資格已施行植入手術者,請另載明手術施行日期。 2.術後復健計畫: (1)尚未開刀之申請者,應向醫療院所或聽語復健單位先行規劃檢附,且應於手術後回原開立聽語復健計畫單位進行口語復健。 (2)已開刀者,亦請檢附術後復健計畫書。 (四)切結書1份(回執聯由術後復健單位填具後寄回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 (五) 估價單或統一發票或植入手術醫院收據正本1份。(須註明申請人姓名、地址) 。 (六) 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 (七) 以中低收入戶身分資格申請者另須檢附3個月內應列計人口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包含1、申請人及配偶。2、一等親之直系血親 (父母、已婚及未婚子女)。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4.除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及應列計人口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所提供最近1年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正本1份。(社會局列冊中低收入戶不需檢附前述文件;僅需檢附社會局核定中收入戶公文影本) |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http://www.bosa.tcg.gov.tw/i/i0300.asp?fix_code=0514002&group_type=1&l1_code=05&l2_code=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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